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岗位为管理职务岗位、技术职务岗位、工勤职务岗位三类。本办法所指岗位交流是指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机关科室之间、科室与二级实体单位之间、二级实体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三条 岗位交流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和“薪随岗变”原则。 第四条 关键岗位职工的岗位交流,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审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监督。
第二章 岗位交流的范围
第五条 必须进行岗位交流的范围 1.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或在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经营等关键岗位满8年的; 2.年度干部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 3.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4.根据工作岗位设置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需要进行岗位交流的; 5.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处分的; 6.在岗位上不作为、缓作为,不适应现职岗位要求的。 第六条 可以进行岗位交流的范围 1.在同一单位(岗位)工作满8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大队党委研究同意的; 2.后备干部缺乏2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3.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的。 第七条 不进行岗位交流的范围 1.距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3年的; 2.非管理职务岗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 3.部分岗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4.孕期及哺乳期内的; 5. 受党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合岗位交流的。
第三章 岗位交流的程序
第八条 岗位交流工作在大队党委领导下进行,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特定岗位交流需报局相关处室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第九条 实施岗位交流前,大队党委应指派专人与被交流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条 必须进行岗位交流范围的工作程序:根据本办法规定岗位交流范围,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预备人选和预备岗位,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可以进行岗位交流范围的工作程序:根据本办法规定岗位交流范围,个人提出申请,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提出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岗位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岗位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人员职数、编制规定要求实施,不得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第十三条 岗位交流工作必须经大队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岗位交流超编进人、对岗位交流对象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各科室(部门)、二级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队党委下达的岗位交流决定。 第十五条 被交流对象必须服从大队党委作出的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拒不服从交流的,经队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30日出具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辞退手续或下岗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岗位交流激励机制,对于多个以上岗位任职对象,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第十七条 岗位交流对象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第十八条 大队党委应跟踪了解交流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队机关工作人员自愿交流到二级实体单位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修订) (责任编辑:admin) |